各有關單位:
一、本《記分標準》所指的建設市場主體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的建設行業企業法人,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勘察、設計、建設(含房地產開發、代建)、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節能評估等單位、公司和機構。
二、信用記分信息應當錄入信用信息庫,其中加分信息以相關證明文件落款時間后推一個月生效(企業未在一個月內及時提出加分申請的,逾期將不予受理加分申請),扣分信息以錄入信用信息庫即時生效。
三、信用記分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記錄”的原則,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決定的部門(單位)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員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信用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專人負責信息記錄。所有記分都應有相對應的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管理文書等依據。
五、本《記分標準》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區域施行。
六、為確保市場平穩過渡,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建德市、桐廬縣、淳安縣與招投標市場聯動可以暫設過渡期,但最遲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標市場活動一律使用本《記分標準》的企業信用得分。
3、建設市場主體警示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4、良好信用信息記分申報單
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